李文娟则交代说,她曾与陈志强在鹤壁市一家餐馆上班,她是大堂经理,陈是厨师,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发生过性关系。2020年1月初,丈夫刘保宾开始怀疑她和陈的关系,2月初她向丈夫坦白了这件事,丈夫说要杀陈志强和他家人,她答应和他一起去,并将陈家的位置及家庭情况告诉了丈夫。案发当天早上,她陪丈夫在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市场水果行购买了两把尖刀,然后来到陈志强家,丈夫持刀先后捅刺陈志强夫妻俩,再捅刺他们的二女儿,最后捅刺了陈母,期间,她因阻拦丈夫致双手受伤。
落网当天,刘保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李文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4月4日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3日,鹤壁市检察院指控刘保宾和李文娟犯故意杀人罪,向鹤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4名死者的家人向这对凶手夫妻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377万余元。
11月25日,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鹤壁市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保宾的辩护人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庭审时,刘保宾辩称不是和妻子李文娟共同犯罪,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不希望犯罪结果真正发生。
李文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她的辩护人提出她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她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凶手夫妻分别被判死刑和12年
鹤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保宾和李文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初,刘得知妻子李文娟与被害人陈志强发生婚外情,对此事耿耿于怀。
同年2月26日晚上,刘保宾提议和李文娟一起去杀害陈志强,李文娟表示同意。次日清晨7时左右,两人驾乘车辆到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市场“国红水果行”购买两把木柄单刀尖刀,随后开车来到陈家附近,两人各携带一把尖刀下车。
拧开陈家院门的锁后,李文娟带路来到陈志强家中。在卧室内,刘保宾趁陈志强夫妻俩和二女儿在床上休息时,用尖刀多次捅刺他们胸腹部、背部,并捅刺赶来的陈母(殁年51岁)胸腹部数刀,导致他们不幸死亡。
作案过程中,李文娟因抢夺刘保宾所持尖刀,造成双手和肋部受伤,作案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后来刘保宾拨打110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
鹤壁市中级法院认为,刘保宾、李文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刘保宾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当初的案发现场,拆迁后如今成了一片废墟。
关于刘保宾“不是和李文娟共同犯罪”的辩解。
法院经查明,当刘保宾得知李文娟与被害人陈志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便提议杀害陈及其家人。李文娟对此表示同意,并将陈的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告知刘保宾,案发前伙同刘保宾一起购买尖刀到达陈志强家中,两被告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刘保宾的辩护人提出“刘保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刘保宾逃离现场过程中,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他虽有自首情节,但他滥杀无辜,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刘保宾的辩护人提出“刘保宾不希望犯罪结果真正发生”的辩护意见。
经查,刘保宾在犯罪过程中,犯意坚决,行为积极主动,持刀连续多次捅刺被害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李文娟的辩护人提出她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李文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她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 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