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妻子出轨 与妻子残忍杀害出轨方一家4口

2021-03-15 08:42:20 作者: 男子得知妻子

据悉,刘某宾与妻子李某娟均出生于1986年,案发前,刘某宾系鹤壁市某汽修公司员工。至于陈某强是否出轨李某娟,庞先生和苏先生都说之前没听说过,也是案发后才听办案人员说的。在庞先生和苏先生看来,陈某强比李某娟小七八岁,出轨李某娟让人难以相信。

两位家属介绍,陈某强一家4口遇害后,在当地政府帮助下,4人很快安葬。案发后,陈某强夫妇的大女儿被接往外婆家居住。

男子得知妻子出轨 与妻子残忍杀害出轨方一家4口

(当时的案发现场已被拆迁)

凶手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12年

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某宾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李某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

2020年10月3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宾、李某娟犯故意杀人罪,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枝的女儿(陈某强姐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庞某银的父母、大女儿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76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2020年11月2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宾辩称,其不是和李某娟共同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刘某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宾不希望犯罪结果真正发生。被告人李某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娟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娟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鹤壁市检察院公诉的事实基本一致。法院查明,作案过程中,李某娟因抢夺刘某宾所持尖刀,造成双手、肋部损伤。

被告人李某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述,案发前,她和陈某强在当地一家餐厅工作,后来有了感情,发生过性关系。2020年1月初,丈夫刘某宾开始怀疑她和陈某强的关系,2月初她向丈夫坦白了这件事......丈夫作案过程中,她因阻拦致双手受伤。

鹤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宾、李某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刘某宾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二被告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被告人刘某宾关于“不是和李某娟共同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刘某宾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滥杀无辜,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李某娟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8日,鹤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刘某宾、李某娟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13万余元。

男子得知妻子出轨 与妻子残忍杀害出轨方一家4口

(案发后,陈某强大女儿被接到外婆家生活)

死者家属申请抗诉获受理,

检察院:已向相关部门提出抗诉

庞先生、苏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对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决都不满意。民事部分,家属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家属向鹤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死者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判处刘某宾死刑是适当的,但对带领刘某宾持凶器闯入陈某强家,实施灭绝性屠杀的李某娟罪行认定和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娟在本案中也是主谋,依法应当严惩,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明显错误”。死者家属称,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既未看望慰问受害人家属,也未就民事赔偿与他们协商,至今没有赔偿死者家属一分钱,“希望检察院和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这点,依法严惩凶手”。

死者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春节前,抗诉申请已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