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托管监管升级,惠州课后服务探索“两条腿走路”

2021-03-16 22:40:32 作者: 校外托管监管

2.学校食堂自行供餐的,必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食堂量化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且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3.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4.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公共营养专业人员,科学合理制定学生营养食谱,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类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外购外卖、烧腊制品。

5.暂时不能实现食堂自行供餐的学校,可由学校组织、家长参与遴选有资质的配餐企业为学生提供午餐,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和已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单位供餐,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检查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6.鼓励临近学校选择共同的供餐企业,以就近建立热链配送,缩短配餐时间,保证饭菜质量。

休息

1.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场室资源,作为开展午休服务的场地。学校没有专属午休休息室或专属午休休息室不够的,一般安排在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图书馆、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

2.所提供的午休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含3层),保证单人单床,1—3年级学生不得睡上铺,学生休息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尽可能配备空调。

3.没有宿舍的要尽可能配备可调节、可折叠的具有午休功能的课桌椅,或适合午休的睡袋、睡枕。条件较优越的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人员配套

1.第三方托管机构人员进校服务的应当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癫痫、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病史,持健康证上岗。

2.有条件的县(区),在新建扩建小学时应当将食堂和午休场所配套设施一并纳入规划。

原题为《校外托管监管升级,惠州课后服务探索“两条腿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