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飞机上,卡却在走账,这是啥情况?

2021-03-17 08:00:41 作者: 人在飞机上,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并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本案中,涉案银行与刘先生成立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后,应该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潜在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对所提供的安全支付工具的操作方式和交易限额进行明确告知,以保证银行卡交易方式安全性且交易信息不易被他人识别或假冒,并针对高风险交易模式配置高等级的安全操作设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提示。

案例二:储蓄卡存款“被支取”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某日,涉案借记卡显示在泰国境内发生7笔交易,共支出1万余元。然而,张女士表示,她当时正在乘坐航班由泰国返回北京,并非自己所为。

次日,张女士便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同时,张女士以信用卡诈骗为由对交易情况进行报警。

因刑事案件未侦破,张女士将银行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存款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银行办理涉案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从张女士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张女士的行为并未体现出其存在恶意伪造伪卡交易情形的故意,故涉案交易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

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发卡行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行赔偿张女士存款损失1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基于科学技术和认识手段的限制,现实中的客观事实经常不能通过事后的证明被完全还原。

就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而言,应当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时间,报案情况,持卡人身份、用卡习惯、交易发生后表现、诉讼中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现实生活中,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的原因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故意或过失向他人透露;二是交易环境不安全被他人恶意获取,如恶意在交易场所加装读卡器和摄像装置等情况。

因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可能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所致,也可能因发卡行未尽确保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所致。

涉案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漏不能直接推定为因持卡人过错导致,仍应当由主抗辩事由提出方即银行举证予以证明。

案例三:未履行回访义务 基金管理人担责

案情回顾

郑先生与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私募基金合同》,双方约定,基金设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全部认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投资人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涉案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

但此后,郑先生一直没有收到涉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回访确认,遂通过EMS向该基金管理公司邮寄了《合同解除通知函》。

随后,郑先生以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私募基金合同》已解除,并要求某基金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涉案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投资者一方在募集机构回访未确认成功前可解除合同及回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