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打假群里,站在“江湖”最顶端的就是王海这种有团队、公司化运作的职业打假人。
“人家可是第一打假王,打的都是罗永浩、辛巴这样的大人物,有名有利。”“师傅”提醒记者,“凡事都要从基础学起,首先要学会怎么投诉,怎么对付工商。等你学会了,月入万元不是梦。”
作为“头部职业打假人”,王海对这些打假群并不陌生。他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现在很多打假群,是披着打假外衣的“假打群”。“我发现有人在QQ群、微信群传授假打犯罪的方法,例如有人教人用针扎破酸奶,以此要求退款不退货,通过这种手段掉包诈骗美团、拼多多的用户,这属于传授犯罪方法,是有组织的犯罪,应该重点打击,我们自己也在举报这种群。”王海介绍,除了这种掉包、诈骗的手段外,目前有些“假打群”是利用了经营者不懂法去“打假”。例如对于散装农产品,没有包装和厂家,但国家有一些专门的条例去保护销售。如果这些“假打群”利用经营者不懂法律条款、规章制度去“打假”,那就是“假打”,这是明确的犯罪。
(某职业打假人晒出的“战果”照片.)
“职业打假人”≠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打假成为职业的同时,反打假也从未停止。
法律层面上,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第1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
根据公开报道,有媒体从裁判文书网14338篇涉及“职业打假人”文书中,根据裁判日期选取了2019年至2021年间100份裁判文书,梳理了各地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还有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多份裁判文书内容显示,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商家和买家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这一身份的认定上。在66份驳回“职业打假人”诉讼请求的裁判文书中,多地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这一身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才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徐某诉青岛某渔业商贸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很有代表性,法院认定,徐某2017年至2018年共计网上购买海参100多次,交易成功四五十次。其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样产品,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可以看出徐某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而是以买假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因此,徐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规定的“消费者”。
此外,购物平台也建立了一些“反职业打假”的措施。新广告法施行后,京东曾指导各区域建立打假黑名单数据库,并罗列出职业打假人的判定条件,诸如“收货人联系电话与投诉人电话不符”、“购买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不提产品问题的同时只谈赔偿”等等。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漫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