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
加工制作成红油
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
近日
法院对此火锅店的4人宣判了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以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禁止陈某等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安徽黄山市屯溪区经营火锅店。
2019年8月,陈某指使该店员工被告人潘某在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火锅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捞出其中的残渣,再将废油用水冲洗干净(称为“洗油”),并在废油中加入大蒜、大葱等多次加热去除异味(称为“爆香”)后制作成红油,后又安排员工被告人程某向潘某学习制作红油的方法。
该店将制作成的红油添加在客人的火锅中,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从而周而复始地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
2019年9月中旬,陈某聘用被告人陈某萍担任该店经理,陈某萍在担任经理期间,默许潘某、程某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并提醒程某在特定时间过滤加工红油,以免被他人发现。
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程某利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的红油。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系主犯,其他3名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有关的活动 。
来源/黄山广电台、黄山中院、安徽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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