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2021-03-23 00:40:58 作者: 安徽省高院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祥、李某艳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对何某某不管不问,何某某已到上学年龄,但未让何某某上学,且让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何某莲长期进行盗窃活动,曾被公安局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祥、李某艳明知何某莲带何某某盗窃而予以放任,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教育等合法权益;同时,何某祥、李某艳应当继续负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何某祥、李某艳的监护权;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照护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4.王某容与王某祥申请保护令纠纷案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院依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容(女)与王某祥2007年6月5日登记结婚,同月27日育有一女王某妍。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王某祥多次殴打辱骂王某容,王某容受伤后无钱治病,只能隐忍。王某祥不但不收敛,甚至时常殴打女儿王某妍,家暴行为给王某容、王某妍造成了心理恐惧,严重影响到家庭正常生活。王某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祥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多次接警处理,但王某祥仍多次采取家庭暴力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已严重威胁到王某容及其女儿王某妍的人身安全,王某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裁定禁止王某祥对王某容及婚生女王某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容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王某祥迁出王某容现住所。王某祥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仅着眼于对已经遭受家暴者的保护,也着眼于具有遭受家暴现实危险的申请人,即事后惩罚与事前保护并重。王某祥曾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在王某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为避免王某祥在收到王某容提起离婚诉讼开庭传票后采取过激行为,法院采取先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再行送达离婚诉讼材料的方式,从而避免新的家庭暴力情形发生。同时,选择在公安机关办公区对王某祥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并邀请妇联组织在场见证,从而提升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后,王某容与王某祥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结案,并在法院及妇联组织见证下补充达成王某妍的抚养协议,通过对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固化,从而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陈某等八人诉凤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未成年人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权利

原告陈某等8人为同一家庭的共同诉讼主体,其中,陈某轩、陈某琦是陈某的孙子,分别于2014年、2015年出生,系低龄儿童。2013年11月15日,陈某所居住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城镇建设用地。陈某等8人遂于2015年6月搬入一处搭建简易用房1300余平方米,并临时存放生产经营设备。县政府多次同陈某协商,让其拆迁违法建筑未果。2018年3月20日,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该自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陈某等8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对陈多红等8人的自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业经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为程序违法,故县政府对陈多红等8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陈某等8人自建房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陈某等8人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