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将涉事的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电站泄水未预警,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死者家属要求水电站一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此外,临洮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事发后,临洮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政救助,“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1名死者5万元;民政救助了4万元。一共是24万元。保险也是县政府买的,县上给临洮县的群众都有一份保险。”
涉事水电站:无赔偿责任,死者“自甘风险”
“水能淹死人,老虎会咬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涉事水电站一方在庭审时称,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系死者违背正常认知观念,到了风险极高的地区、长时间逗留之后而引起,“在普遍的认知里,河道并非供人行走、休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水电站一方还在庭审中说,本案中,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并非人为开闸泄洪,死者“违反常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应由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水电站一方在答辩时认为,死者进入河道从事户外活动,系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道的警示牌,已经了解到前往河道游玩可能伴随着危险、损失,但仍自愿为其行为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水电站一方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相关区域设置了13块警示牌,并且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河道并非对外开放的游乐场所,“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机关以及任何第三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上。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水电站一方称,其在仵某一家四口死亡一事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仵某等人意外溺亡,其家境令人同情,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将责任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来承担。”
庭审自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下午17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