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案开审:上游电站泄水是否需预警成争议

2021-03-23 14:36:09 作者: 甘肃一家四口

仵某家人还提出,仵某一家四口死亡的主要责任是新民滩水电站泄水导致,但齐家坪水电站位于新民滩水电站上游,如果下游要水,上游肯定需要开闸,因此对于此事负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赔偿标准,4名老人向两家水电站提出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5余万元。

仵某家人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此案立案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据介绍,洮河属于界河,水电站建在广河县,他们是临洮县人,事发地位于两河交界处。起初,他们向临洮县法院起诉遭拒,之后又向广河县法院起诉,也未受理。随后,该案从临夏州中院推到甘肃省高院,最终由甘肃省高院裁定,此案才由临洮县法院受理。“光法院立案就花费了8个多月。”

▲一家四口河道内被冲走,家属认为与甘肃富源公司监管的水电站泄洪有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水电站:被害人无视风险自食其果,无权索赔

今年3月22日,该案在临洮县法院新添法庭开庭审理。

两家水电站的诉讼代理人均表示,虽然情感上十分同情仵某一家的遭遇,但向水电站索赔,仵家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仵某一家四口之死,也与水电站无关。

新民滩水电站管理方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仵某一家到河道中心从事户外活动,属于自担风险行为。被害人违背日常生活习惯,事先看到河道旁有危险警示牌,仍前往河道中心游玩,属于对河道内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明知和应知的仍自愿前往的行为。按照最新《民法典》有关规定,属于自担风险行为。

“自担风险者,自食其果。” 富源公司代理人说,仵某家人无权向任何其他方索要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富源公司代理人还认为,事发地距离新民滩水电站有数公里的距离,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水电站工作区域,属于洮河的公开水域,在该区域,新民滩水电站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该区域属于洮河县水务局管理范围,新民滩水电站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仵某一家要求水电站尽到安保义务,该要求与法不符。

富源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地属于禁止进入区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如果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临洮县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立了13块危险警示牌,已经明确说明禁止进入河道,河道旁设立了8米护坡,也是为了防止群众进入河道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仵某一家无权起诉。即使索赔,根据甘肃省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是河道管理者,仵某家人也应该向政府追究有关责任,而非水电站。

仵某家人在《起诉书》还提出,因为泄洪导致水位升高,导致4人死亡。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截至开庭,没有收到关于洮河水位升高的直接证据。洮河流量增大,流速增大,不会必然导致水位升高。两名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因为谁的损失大,谁就有理。”

弘业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地不在齐家坪水电站流域内,齐家坪电站没有相应安全义务。从调查结论看,齐家坪水电站没有人为增大流域内水流量的过错。因此,惨剧发生与齐家坪电站正常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今年3月22日,“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案”在甘肃临洮当地开庭。图片来源/截图庭审焦点: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预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被告方,主要有两大争议点。

一、事发时河道周边是否安有危险警示牌?

当地政府《调查报告》指出,2018年,新添镇政府在洮河右岸河堤设立了安全警示牌13块,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嬉水,违者后果自负。”

水电站管理方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仵某等人需要从河岸走下8米护坡,再从河道进入事发地的河道中心位置。临洮县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立了13块危险警示牌,河道旁设立了8米护坡,都是为了防止群众进入河道内所设。根据警方调查的证人证言称,事发后,岸边停放一辆三轮车,还有一根长绳。说明死者系借助绳子进入河道内。事发时,在河道内作业的工人听见呼救声,曾驾驶挖掘机准备施救,但两名成年人在收拾东西,还说不要过来。当时水只是漫到两名成年人小腿处,完全有机会获救。因为成年人的轻率而导致溺水发生。此次溺亡,两名成年死者主观上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