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案开审:上游电站泄水是否需预警成争议

2021-03-23 14:36:09 作者: 甘肃一家四口

仵某家人的代理人认为,这与事实不符。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附近村民可以很容易进入河道内,且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发后,相关部门为了减轻责任才立了新的警示牌。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才向附近群众下发了河道泄水的警示工作。

“4名群众无安全意识才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仵某家人的代理人认为,此次溺亡事件,两名成年人并非自杀,且带着孩子,不可能有人施救还拒绝。正是因为新民滩水电站泄水突然,才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

二、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预警?

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事前预警?对此,原告被告看法不一。

临洮县水务局在回复仵某家人意见时称指出,根据水利部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事发后,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也认为,此次事故原因除仵某一家4人自己安全意识差外,还包括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仵某家人据此认为,新民滩水电站在此事中应承担责任。

对此,富源公司代理人却有不同看法,《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属于行业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水电站“只有接受上级部门通知或遇上游泄洪通知及特大自然灾害性气象才能发出警示,其余情况不得擅自发出警示”。

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翻板闸泄水并非泄洪,是受自然水流量大小自动调解,水多了,自动流向下游,无需人为放水,因此无要求需要预警。

但仵家人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新民滩水电站运行规定,水电站需要对水位进行测报,但事发时水电站没有按照水位测报,在水位上涨时,没有采取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仵家人的代理人还认为,齐家坪电站存在人为增大洮河水量的行为,从而导致下游新民滩水电站水量增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此案庭审进行了将近7小时,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且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甘肃一家四口河道玩耍被冲走溺亡案开审:上游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预警成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