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卢某明夫妇领取部分赔偿款项后拒不向叶某分配赔偿金的行为,侵犯了叶某合法的财产权益。
同理,当地政府部门及屋主的补偿款共100000元亦基于卢某死亡所得,现卢某明夫妇未举证证实该部分款项确应单独归其所有,叶某系死者的配偶,其请求该款项予以分配,法院予以支持。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以等分原则处理。因涉案款项既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赔偿项目,也未对死者亲属应获得的份额、方式进行分配或约定,法院根据公平、等分原则,三位亲属平均分配,即叶某、卢某明、李某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此外,卢某死亡后,叶某自行终止妊娠与本案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且叶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故卢某明夫妇以叶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不同意分配死者的赔、补偿款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相关计算标准,扣除卢某身故后必然发生的丧葬费后,叶某依法应获得727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