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任明艳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任明艳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家的“代言人”选项已经从知名艺人等逐渐转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标签的“素人”,公民若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彭于晏外,文中所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原题为《彭于晏涉诉,结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