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莹检察官说,李某从6楼扔酒瓶、瓷碗,以及殴打辱骂正在驾车的公交车司机,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应当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但这一罪名的起刑就是3年有期徒刑,遵循从旧兼从轻,且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检方决定以两个新罪名提起公诉,这两个新罪名的量刑均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刑责相适应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董莹检察官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没有单独对高空抛物、妨害司机驾驶等行为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曾将上述两种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等行为并列评价,但现实中,这两种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险的紧迫性并没有其他几类那么大,本案的李某恰好是这种情况。
“起刑点降低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震慑和预防作用降低,反而因为对此类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司法机关能更好地指控、审判犯罪,公众也会更加清晰这些行为的法律底线。”董莹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