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围理由:
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等性侵犯罪频发,迫切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预防水平。长宁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秉持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原则,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培训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儿童的康复过程与康复需求,判令培训机构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
通过判罚精神赔偿金,不但践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帮助遭受侵害的儿童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助;更在一定层面处罚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警示,有助于督促培训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儿童一个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
立案监督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
——朱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类型:人身权利
办案时间:2019年12月—2020年4月
办案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七号线列车车厢内,用手触摸其前侧的被害人卫某臀部,还采用生殖器顶撞臀部、双手触摸臀部与腰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等,遭到被害人大声呵斥并报警。朱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为解决公共交通领域因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界限而使性骚扰难以入刑的难题,加大妇女儿童安全出行保障力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公共交通领域猥亵犯罪实务探究》的调研,联合法院、公安召开“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研讨会”。形成《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会签,保证了对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的精准打击,保障乘客出行人身安全。
入围理由:
公共场所和职场的性骚扰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丑恶现象。性骚扰的实质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对妇女的猥亵、侮辱,或在职场利用职权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社会影响极坏,对妇女身心伤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例的重要贡献是:1、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对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2、本案依据会签的《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完善了有关证据要求,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指引”为处置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提供了指南,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有效性。3、该“指引”是国内在同类案件刑事处罚规范方面的工作创新和有益探索。
“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
——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20年3月—2020年7月
办案单位: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案例简介:
青浦区检察院针对教师性侵儿童涉校案件中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义务的情况,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及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向区纪委监察委移送线索,督促对两位学校负责人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级的处分,以“最严”追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强”保护。该案系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被追责案件,获得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高度肯定。同时,区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参与推进社会治理,推动区委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建设进行全面整改,将法治教育纳入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必修课程。区检察院会同区妇联、区民政等部门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凝聚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入围理由: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相关部门积极出台司法解释或规定,要求负有上述职责的群体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瞒报或谎报要承担严格责任,谨防性侵未成年人的“灯下黑”现象。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落实强制报告规定为抓手,不但对于实施性侵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更对瞒报的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从严打击的态度。通过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有助于学校明确责任,是落实法律规定与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