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份法院裁定书上,关于崔某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表述为:
经查,崔某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崔某在案发后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仅告知民警“小陈系因喝酒不省人事”,并未直接表明自己系本案作案人,其因配合民警调查由人民医院至派出所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殴打小陈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崔某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内,再次讯问崔某并明确告知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录像,崔某迫于形势承认小陈的伤害结果系其造成……综上,崔某到案并非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代罪行亦出于被动心态,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相关内容
根据小陈父亲提供的一份由其律师撰写的申诉书显示,家属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崔某故意伤害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可能、也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小陈父亲说,“一审法院是基层法院,最高只有15年的判决权限,是否从程序上剥夺了崔某可量刑高于15年的可能性?”
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律师万淼焱认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本案均应当由天津一中院法院管辖。”
“本案审限被压低了。”万淼焱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天津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审法院都已经查明,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具有积极施救,自首、如实供述情节,应当在15年以上量刑。”
由于本案已终审,目前小陈父亲准备逐级申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受访人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