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姗姗)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今天就原告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认定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判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指纹在内的识别信息。
根据此前报道,2019年4月27日,郭兵与妻子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随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引发本案涉及的纠纷。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9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野生动物世界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刷脸入园的店堂告示是否对郭兵产生效力,终审判决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的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此外,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
终审判决如下: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