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被诉行为的举证是否充分。网络环境下,控评行为的实施方式颇为多样,其实施主体也极具隐蔽性。对于维权方而言,网络取证具有较大难度;对于裁判者而言,对网络取证的真伪认定同样也存在较大困难。比如,影视剧方的控评往往通过专门的推广团队,大部分内容甚至是以普通网友的名义发布的,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这些好评的内容是来自于专业化运作还是网友的真实感受?又比如,影视剧方通过与影视发布平台合作删除网友的恶意评论,但这些删除记录等后台信息都是由平台方自行掌控,又该如何获取和存证呢?再比如,要想达到证明影视剧方存在故意控评的目的,是否应当要求维权方证明刷好评或者删恶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如果仅是针对极少数的评论进行操作,能否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以上这些难点,除需要维权方尽力举证外,也需要裁判者在维权方尽到初步举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如责令被诉方提供自行掌握的证据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原告的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对于维权方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审查,属于一种可能性判断,即只要证明被诉行为可能造成维权方利益受到损害即可,而无需证明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在控评案件中,如果维权方能够证明影视剧方通过故意给自己刷好评的方式抢占了更多的用户观看,以至于可能降低同时期其他影视剧的受众量,即可认定维权方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 监管部门多次打击控评行为
针对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网信办近年来出台了多项规定,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都对网络水军的刷帖控评行为有较为细化的规制。比如,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用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对于控评这种弄虚作假的伎俩,监管部门也多次打击。就在春节前,国家网信办还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其中一项内容就是重点整治刷量控评行为,彰显了坚决治理此类不良网络行为的态度。
控评行为从零星化到专业化、规模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通过一两个司法案件即能得以控制。在净化控评行为的过程中,除了司法机关提升审判质效外,还需要企业自身、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协助共进。在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搭建行业协会桥梁,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丰富行政服务举措,充分进行市场监管;强化司法保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原题为《遇到影视剧控评,能起诉维权吗?官方回应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