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分歧较大择期宣判:被告方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1-04-16 20:44:10 作者: 江歌母亲诉刘

4月15日

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鑫

生命权纠纷一案

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

刘鑫(已改名刘暖曦)未出庭

审判长最后宣布

双方分歧较大,将择期宣判

江歌母亲江秋莲代理律师接受采访

据悉,江秋莲向刘鑫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9项费用共计2,038,123.83元。

开庭前,江歌母亲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表示,希望这次审判能给大家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包括刘鑫在江歌遇害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黄乐平称,从目前还原的事实来看,刘鑫对于江歌遇害具有重大过错。“动刀杀人的是陈世峰,但致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

本次起诉的主要理由为:被告刘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陈世峰对江歌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刘鑫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刘鑫方律师庭审中作无责抗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江歌母亲诉讼请求公布

刘鑫未向江歌透露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

4月15日,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一个多小时后,审理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公布了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江秋莲一方认为,刘鑫在提前知晓陈世峰会带来暴力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刘鑫仍未向江歌吐露危险。

法庭上,江秋莲陈述三点原因。其一,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其二,被告刘鑫明知陈世峰要暴力报复其本人,并因此害怕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口接她一起回家,却不告知江歌所面对的真实危险,并意图将暴力伤害风险转嫁给江歌,被告刘鑫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境的基本前提。其三,被告趁江歌不备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害江歌的主要原因。

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对陈世峰具有暴力向的人格特质及具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此外,刘鑫谎称打工店的同事林某是她的新男友,这一行为激怒了陈世峰,并招致陈世峰不顾一切要报复被告;但被告刘鑫在明知陈世峰什么事都干得出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向江歌透露过任何相关信息。

综上,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的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足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阻止江歌报警,江歌没有被刘鑫要求在地铁站接被告,江歌就不会遇害;江歌受害来源自于被告刘鑫;被告是江歌遇害案的唯一受益人与最大受益者;受害人江歌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江秋莲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条,“我们认为被告刘鑫方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刘鑫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鑫代理律师交锋

在法院公开的庭审现场,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鑫代理律师就刘鑫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现场交锋。

原告江秋莲主张被告刘鑫构成民事侵权。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被告刘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江秋莲的请求,被告刘鑫方代理人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凶杀案发生在日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不能用“如果”“或者”这样猜测性语言去还原想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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