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加重情形,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上饶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小花家属丧葬费38065.5元;驳回小花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申请抗诉
江西高院改判死刑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雷女士和家人不能接受。在一审“宣判笔录”中,雷女士这样写道: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动机明确,对此判决,我们认为判得太轻,因此提出抗诉。希望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希望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对民事部分我要提出上诉。
2021年1月6日,小花哥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当天,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给出书面答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决定不予支持。几天后,上饶市检察院又通知小花哥哥,经审委会开会研究决定,检察院支持小花家属的抗诉,此案将启动二审程序。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某也不服,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称,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曾某某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故意为之,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曾某某并非强奸手段残忍致小花死亡,且当时并不明知小花系未成年人;现有证据存在瑕疵,无法确定曾某某强奸小花时小花是否已经死亡,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曾某某属于强奸未遂,且不构成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罪。
2021年3月9日,小花被害一案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关于小花何时死亡问题,江西高院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小花系濒死期被抛入水中。江西省高院认为,曾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未满16周岁的小花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曾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其强奸致死的是素昧平生、孤立无助的未成年人,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虽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江西省高院认为,一审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经江西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如下:维持上饶市中院判决曾某某赔偿小花家属丧葬费38065.5元、驳回小花家属其他诉讼请求之决定;撤销上饶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决定,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江西高院对曾某某改判死刑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近日,江西高院二审改判曾某某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家属:
希望早日找到妹妹骨灰,入土为安
对于江西高院的二审判决,雷女士和家人表示满意,“这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在给江西高院的“宣判笔录”上,雷女士这样写道:关于二审法院(江西高院)及二审法官公平公正地将悖天理、逆人情的被告人曾某某依法改判死刑的结果,我们被害人家属满意。尘封了16年的案情终于沉冤得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坏人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终于还了我妹妹一个公道,有了个交待。妹妹在天之灵得到了告慰,同时对我已去世的父母有了个交待了。但是我的妹妹永远没有了,我们仍然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
雷女士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机关当年处理妹妹的遗体时,没有通知他们,妹妹的骨灰至今未找回。“希望公安机关帮我们找回妹妹的骨灰,我带她回到贵州的故乡入土为安”。
雷女士说,江西高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曾某某死刑,以一儆百,给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的潜在违法犯罪者敲响了警钟: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江西高院改判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威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