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嘉星、贾晓丽分别出生于1990年和1998年,两人通过北星图文工作室经营的业务,为李银锁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例如为其整理、编辑文档,存储到U盘以便后期发布需要,或将李银锁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拼接、编辑、加工,成稿后微信发给李银锁,供其后期在网络上发布。
高云萍在代办车管所业务时,因不满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的相关制度,采取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向李银锁微信传递失实信息,供其在网上发布。
诽谤罪部分,法院审理查明,李银锁通过其新浪微博账户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引发大量网民浏览。
例如他捏造了大量“支队领导示意民警请法师到车管所办公场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灾、求神显灵”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刘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314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7万余次;
捏造大量“相某某本人带病提拔”“管理队伍不严纪律涣散”“公众场合醉酒举止不雅”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支队政委相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73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31万余次;
捏造大量“崔某某长期经商办理企业(某驾校)”等关于崔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72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9万余次;
根据高云萍提供的部分不实信息,李银锁还捏造大量“阳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与蓝马甲代办员地下黑色交易”“车管所违规升国旗”“张某某带父母去李银锁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所长张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25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0万余次。
一审判决书指出,由于李银锁的不实举报,给相关人员的生活、工作、家庭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相关部门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项罪名被认定获刑12年
李银锁另外两项罪名是敲诈勒索和诈骗。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晚,在阳泉市城区化工厂大门口附近,吴某与李银锁的女儿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对李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进行踢踹,并趴在车前机盖上手掰雨刷器,造成车辆损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上站派出所受案后,对车辆损毁情况进行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为3380元。之后,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并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吴某的父亲吴某某怕因此事使儿子工作受到影响,联系李银锁协商解决。李银锁多次向吴某某提出无理要求,通过律师告知吴某某需赔偿13万元。为得到谅解,迫于无奈的吴某某给李银锁打款13万元,后吴某与李银锁、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之后吴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2018年11月以来,李银锁利用已由阳泉市某交易中心地下停车场负责人徐某某支付的阳泉市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水电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的收据,以法院判决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败诉承担连带责任、该部分费用应由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支付为由,再次让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为其处理。2019年5月,李银锁指使司机冀某某向交警支队骗领报销费用14212元,据为己有。
对于寻衅滋事和诽谤罪,李银锁在供述中承认没有核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考虑材料若是假的会造成什么后果。他还表示,注册这些微博账号是要履行举报权利和举报责任,在互联网上有更多的传播平台,扩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引起高层领导注意。李银锁认为,其举报内容都是真实的,就算不真实,上级也应该对其举报的人和事进行核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银锁纠集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李银锁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寻衅滋事、诽谤犯罪中,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构成共同犯罪,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李银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