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继承父母的房子,统统按四大“新规”处理!子女争也没用

2021-04-22 15:16:38 作者: 今年起,继承

情况二:《民法典》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过去不尽孝者,甚至是虐待老人者也能分到老人的遗产,这不仅寒了老人的心,也令很多人吐槽规定不灵活。不过从今年起,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未尽孝道,是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打个比方,老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是心地善良,老李晚年的吃喝拉撒全在大儿子家,小儿子家庭条件虽好,但对其父母从来都是不闻不问。这种情况下,老李完全可以决定把财产全留给大儿子,小儿子因未尽到扶养老人的义务,将“不再继承”老李的房产。老李的小儿子即使去争也是没用的,法律上完全支持老李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说,新规这一条显然是有意把“尽孝才能分财产”的孝道文化强加给世人,这样规定,势必会让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掺假弄虚”,而且尽孝的标准无法细化。在我们看来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因为尽孝的对象是父母,标准自然也是由他们自己来定。对此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晓。

第二、父母可以对名下房屋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保姆对设置居住权的房子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无权进行转租、转售等涉及第三方的商业行为。如有发现,居住权自动撕毁,继承人可以依法收回房产。

居住权具有三大特性:1、人身性,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或者朋友、雇佣关系的对象等而设;2、救助性,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的生活困难;3、期限性,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

第三、继承人范围扩大,第一、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过去这些年,我国时有发生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老人的房屋最终被收归国有的情况。其中2019年上海一老人的侄女照顾老人长达10年之久,但是老人去世后,该侄女只继承了其房产的30%份额,其余70%全部收归国有。一时间网上舆论吐槽连篇,很多人都觉得侄女应该全部继承老人的房产。

今年起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了,新规规定,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换言之,未来房产收归国有的概率将大大降低。

不过有些人对此也很不理解,侄、甥根本未尽赡养老人之责,却能轻易继承老人的房产,这会加剧“不劳而获”思想。但专业人士解释,新规允许侄、甥代位继承,其实本质上是增加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四、立遗嘱方式发生3大变化

首先立遗嘱的方式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2种更加灵活的遗嘱形式;其次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换句话说,从今年起,老人不管立了多少种形式的遗嘱,均以最后一种合法遗嘱为准;再者新规为了防止立遗嘱人被胁迫,明确要求立遗嘱的时候需要两人及以上的证人,其中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参与订立遗嘱全过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我们重点说一下“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权”,毫无疑问这是新规最人性化、最与时俱进的进步,值得点赞。因为从过去这些年实施公证遗嘱优先权来看,这个规定其实比较死板,很多老人立了公证遗嘱想更改却很麻烦。比如老刘先立了公证遗嘱,把名下房产全部留给小儿子,但其晚年的饮食起居大儿子照应得比较多,小儿子自己虽然偏爱,但是做法却让老刘很生气。所以他一直有意更改遗嘱,但碍于常年卧床,而公证遗嘱却需要其到场,而且手续繁琐,所以最后老刘还是带着遗憾离去了。新规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实际上就是考虑照顾到了现实中很多老人立遗嘱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