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如果教师和学校在监管、处置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他提醒。
治“已病”与治“未病”
“经常生活在否定的氛围里,常常被批评、指责、体罚,或者被过度保护、溺爱等,都有可能导致孩子成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孙宏艳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出现的行为和心理问题,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学校环境等因素有关。
据报道,不少中学生曾经历过学生欺凌,一些欺凌事件发生得非常隐蔽。不少成年人甚至在网络上发帖,回忆在中小学阶段被辱骂、排挤、索要钱财的遭遇。对一些被欺凌者,伤痛可能变为梦魇伴随一生。欺凌者若不被制止,也容易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
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构成犯罪。有观点认为,学生欺凌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震慑力不足。
有专家认为,处罚固然重要,但要从源头解决学生欺凌问题,还需要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等多方共防共治。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应治未病之病,要重视对学生欺凌事件的事前干预,通过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将欺凌事件尽量减少。”翁小平指出,对于已经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置和跟进,“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家长后续的投诉意见要及时跟进和处理。”
他建议在中小学生中更多地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恶性的学生欺凌事件,建议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赵琛(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