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这些措施是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
比如说进行人脸识别时,要征得对方同意,有些特殊情况下,还要征得书面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也应该公开,不要“超范围”;还要保证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等。
否则的话,除了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等五种情况,这些是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其他情况要注意,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要负民事责任的。
对人脸识别,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出了新规,机关单位如果之前有相关规定,涉及到人脸识别技术的,最好拿出来和新规对照一下,看看是不是与司法解释有出入。如果有的话,该补的程序要补上,该走的流程要走完。
这方面千万不要犯错误。人脸识别是种新事物、新技术,一定要学会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用它,趋利避害。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