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是劳务关系

2021-07-29 10:39:44 作者: 人社部:已达

52岁的王阿姨在甲公司已经工作了10多年,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王阿姨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尚未达到15年,所以王阿姨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

王阿姨一直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是在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公司就不再给王阿姨缴纳社会保险了。

有一天,公司的人力经理找到王阿姨,告诉她要解除公司和其之间的劳务关系。王阿姨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双方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为由,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驳回了王阿姨的仲裁请求。王阿姨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对于王阿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但是,王阿姨为什么会败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此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学理上也是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一种观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会终止。所以,即使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如果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劳动关系。

然而,这个问题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作出答复而得以被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该答复中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以,从今往后不用再怀疑,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让我们回到王阿姨这个案件中来,王阿姨今年已经52岁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王阿姨在50岁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着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阿姨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

王阿姨此后在公司继续工作,公司没有反对,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劳务合同的期限,可视为不定期的劳务合同。对于不定期的劳务合同,公司是有权随时解除的。因此,本案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王阿姨最终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来源:南大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