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主是否应担责?
律师称需对其行为失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奔驰车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岩律师分析认为,第一,这个车主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包括:(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李岩认为,本次事件中的奔驰车主经多人提醒,且长时间未予移动车辆,采取的措施已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巨大损失,属于避险不当行为,在本次事件中不构成紧急避险。第二,奔驰车主需要对其行为失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车主因为属于因先行行为(车库出口停车)引起民事义务(及时驶离),但经多方联系、沟通均未能驶离,其对于未能驶出产生后续车辆损害的结果有一定预见,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