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岁以后在深圳缴纳的社保关系能转回湖北吗?

2021-07-31 18:08:24 作者: 五十岁以后在

50岁在深圳交的社保能转回湖北吗?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遵循的主要文件依据是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目前养老保险的关系的转移已经从人工转移变成了线上转移,但是66号文件规定的转移办法和流程还是一步都不能少。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个规定的意思是非常长明确的,凡是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以后,或是参保人回到了老家以后,养老保险关系最好是随同转移,除了养老保险关系以外,目前能转移的社保关系还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都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50岁以后社保关系的转移,如果你的老家在湖北,户籍关系也在湖北,而且你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的,这时你在深圳的社保关系要转回湖北户籍所在地,这个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只有在社保关系转移时,不是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比如您是转移到湖北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那么这种转移就要受到年龄的限制。比如你是湖北恩施人,但是你的养老保险关系是转到武汉市,虽然都是湖北,但是你的户籍是在恩施,如果转到恩施继续参保,这是没有年龄限制的,超过了50岁仍然可以转移,但如果是转到了武汉了,由于你的户籍不在武汉,所以就会受到男性超过50岁的年龄限制。

那么对于年龄超过50岁以上的人,而且又不符合将深圳作为退休的地条件的该怎么办呢?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只有待今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确定了待遇领取地以后再进行转移归集合并办理退休,如果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要么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资金;要么是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比如你户籍不在深圳,但是你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在深圳,而且在深圳已经缴费满10年以上,按照规定你已经符合将深圳作为退休地的选择条件,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你就可以在深圳办理退休;但这时你如果是回到湖北户籍地所在的老家上班,即使你符合将深圳作为退休地,而且你的年龄也是超过了50岁,但还是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湖北户籍所在地,今后在湖北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了湖北户籍所在地,就说明你今后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这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你在深圳缴费不足10年,但是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户籍所在地这也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是转回户籍所在地,都不会有年龄的限制,但需要你先在老家办理社保缴费账户并实际缴费以后,在向老家的社保部门申请转移,老家的申报部门审核符合转移条件以后,才会出具社保关系转移的同意接收函,只要转入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同意接收函的,转出地转出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管是在线下转移还是线上转移,这些流程都是必须的。如果在没有办理退休之前湖北的社保部门不同意转入,但是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而且在湖北的户籍地实际缴费,在办理退休前也是可以转移的,这也符合就户籍地作为退休息地的条件规定。

综上所述,50岁以后深圳的社保能否转移到湖北,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社保关系转移到户籍地继续就业或是参保的,没有年龄的限制,只要是在没有办理退休之前都是可以转移的;但如果转移到其他地方,而且不属于自己的户籍地,男性年龄超过50岁的,就只能在新就业地办理临时账户继续缴纳社保,待符合退休条件,确立了退休地以后再办理转移归集,合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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