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阿消再次提醒!
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定不要把电动车或者电池
带入电梯或停在楼道、楼梯间!
切记!安全第一!
▌来源:广东交警、人民网、中国消防
▌编辑:郑曼昕
▌审核:邢慧敏
▌投稿邮箱:24467795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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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