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投诉情况通报

2021-08-02 02:39:47 作者: 西宁市房地产

1.请对应楼号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销售协议书原件;

2.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代理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购房款请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记不能将购房款交至私人账户,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并及时向开发企业索要财务票据;

3.登录青海省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动备案时限为24小时,可扫描合同封页二维码或前往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西宁市市民中心)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公司以内部登记、VIP卡、排号、购房诚意等条件向您收取的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请您拒绝交纳。

四、房屋租赁:

1.中介对房东承诺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要提高警惕;承租人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也要慎重选择。建议租金支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切勿选择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避免中介公司“长租短付”,“卷款跑路”。

2.实地查看房屋、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等,核对产权人和出租人是否一致,房东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的,还应查看委托书,了解委托期限等信息。

3.签订租房合同时,切勿在未了解合同内容时签字,更不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注意查看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房租分期”等相关条款,防止贷款合同嵌入到租赁合同中,避免“被租金贷”,确需使用贷款支付租金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4.签订租房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西宁市市民中心二楼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本报记者:张国静

编辑:海龙

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