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该案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7月16日,案件当事人钟某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到我院信访,我院启动核查程序。经区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发现原经办检察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我院检务督察部门核查,确定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经我院另行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核查,认为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上述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书面答复信访人钟某。
三、关于该案核查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
经查明:2018年钟某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互加微信好友。
2020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与钟某宵夜,后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
2020年12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
2021年1月11日夜间,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去到钟某住处,数小时后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
其还表示:公检法部门逼着被强奸女性忍受屈辱,不得不把强奸过程录音视频公开,我明白让所有人去围观自己被强奸过程录音视频代表扒光示众。
可我为了证明自己真的是痛哭着说不要是被强奸的,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向公众撕开伤口展示自证清白。做出这个决定,已将生死看淡。我这躯壳,若能推动法律“女人说不要就是要”的歪理消失在这万恶的世界,我有什么不能牺牲呢。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邝某某的确不是什么好角色,道德和品行极度败坏,还有性病啊。但是我们对钟某的行为感到无语,尤其是在网上发动舆论攻击,截取的只是公检法机关的其中一个说法,无限放大,恶意破坏和扭曲公检法机关形象。
这种行为也挺让人不齿,你说邝某某多坏没有有意见,但是你对公检法人家专业判断说三道四,尤其是恶意更改人家说法,并在网上散布,试图裹挟司法????
我们看到,这种钟某女生放大夏警官说法,说检察院仅以对方提供了一杯喜茶就不予逮捕,但是事实情况确实,钟某和邝某某在长达几个月时间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且2021年2月10日钟某还通过微信将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既然早就认定人家是强奸,这是准备关门打狗?
关键还有,是钟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购买喜茶到其家中,你就那么缺一杯喜茶啦。
来源:晋州普法
2021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当晚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
2021年1月20日,双方在钟某住处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之后钟某搬离原住处。
2021年2月10日钟某通过微信将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购买饮料到其家中。
2021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微信拉黑钟某,其后又再次添加为好友。
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给钟某人民币5500元。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钟某意愿,双方各执一词,钟某的指控无其他证据印证;
2.钟某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录音,内容虽然反映钟某有口头表示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也有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让其外出呼吸新鲜空气、钟某让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吹蜡烛、谈论蜡烛香味等内容,结合两人关系和录音内容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3.钟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钟某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对其实施强暴,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回复后悔的内容,同时亦有钟某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看医生时没有一句话”“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裤子跑没影”等内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记录。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二人曾因犯罪嫌疑人邝某某隐瞒婚育史等原因发生过争执。结合二人此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的经历,从聊天记录上看,双方真实关系不明。
综上,我院核查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四、关于网传“一杯奶茶就是性同意”等不当言论的核查情况
经我院检务督察部门对7月16日原经办检察官接访钟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全面、细致核查,并未发现原经办检察官有上述或类似不当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