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对其以上违法行为,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共处以罚款人民币43000元。
三、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案
基本案情: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饺子馆采购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批次韭菜是该饺子馆从当事人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购进。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给黄岛区某饺子馆12斤韭菜,单价是3.3元,一共是39.6元,该批次其余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相关票据等资料,不能提供韭菜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韭菜的相关进销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77号御景尚都世纪中心4号楼网点从事产品宣传,并引导顾客进行指压床体验等活动。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指压床属于韩国进口产品,仅具有温热和按摩的功能,在国内未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当事人为宣传销售的指压床,印刷标有“三怀指压床是缓解痛症的温热理疗床,从学生到上班族无论男女老少都需要的三怀指压床,脊椎穴位指压,改善血液循环,集指压,温热,艾灸,按摩于一体”、“您的腰健康吗?以下人群的所需品膝盖疼痛的人 想排毒的人 患有慢性疲劳的人”等内容的宣传彩页700张,发放100余张。销售额和租赁费合计1411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指压床体验、人员讲解、播放宣传片、展示展板、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方式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五、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胶州市胶莱镇XXX村存在非法加工制作仿冒耐克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胶州市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裤子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NIKE”(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第85578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裤子均不是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的“NIKE”裤子。因当事人无经营账目和进销货票据,据当事人称,上述“NIKE”标识裤子共生产46条,每条销售价格20元,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其货值金额共920元,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NIKE”裤子46条、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当事人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0箱(16瓶/箱 1L/瓶),销售价格为155元/箱,成本价格为150 元/箱,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济南市历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NOSMN02C74952823)。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