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疑云、名画失窃、租房风波……十个奇趣案例开启法学思维风暴

2021-08-02 23:24:20 作者: 电梯疑云、名

那么,是否应当支持A公司向B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呢?毋庸置疑,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也没有侵犯A公司以保护设计为目的的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法上的特别权利。在这里,并不是要问大家现行法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更重要的是,无论得出什么结论,是否存在有说服力的理由予以支撑。

问题4 从意大利诱拐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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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女性X与日本男性Y1在意大利都灵结婚,此后一段期间,生下长子Z1、长女Z2与次子A。这三个孩子都具备日本与意大利的双重国籍。

丈夫Y1是一名吉他手,妻子X是一名钢琴家,他们在都灵以私人培训和音乐学校老师为谋生工作。最终,因性格不合再加上对各自的工作缺乏理解,对孩子的抚养思路也产生差异,夫妻间的感情渐渐产生了裂痕。为此,丈夫Y1精神上十分疲倦,出现了精神衰弱的症状,由于需要治疗和静养,已经不能正常工作了。

另外,妻子X为了维持生活的稳定,跳槽到了米兰的音乐学校,并在米兰租了房子,每周一至周五都和当时4岁的长女Z2和1岁的次子A一起住在米兰。过着星期五回到都灵,星期天再回到米兰这般忙碌的生活。

丈夫Y1因为考虑到妻子X在米兰的工作会给孩子们的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反对X在米兰工作。此外,与父亲Y1一同留在都灵的长子Z1对于和妹妹Z2、弟弟A的分居两地感到十分痛苦。另外,Z1认为Y1生病的原因是母亲X令人难以理解的生活态度,因此非常同情父亲Y1。而比起在米兰和妈妈一起生活,长女Z2也更希望在都灵和爸爸、哥哥一起生活。

因此,X对于Y1不配合的态度十分愤慨,甚至怀疑其神经衰弱的症状是在装病。在发生激烈的争吵后,X决定离婚,并向都灵法院提起了分居之诉。根据《意大利离婚法》第3条第2款之b的规定,不能直接提起离婚之诉,而应当在取得分居判决之后,分居5年后方可提起离婚之诉。

在该诉讼开始审理之前,Y1就开始计划秘密返回日本。并在X不在时,向Z1和Z2阐明了自己心中的想法。之后,就带上两个孩子以及随身物品,踏上了回国之路。

因此,都灵法院在难以询问Y1的情况下,在判决准予分居的同时,命令由母亲X负责分居期间三子女的监护。

一方面,来到日本后,Z1、Z2和Y1以及Y1的父母,也就是孩子们的祖父母Y2(77岁)、Y3(75岁)共同生活在一起。Y1虽然在回国时呈现出神经衰弱的症状,但不久便恢复了,并通过吉他演奏以及私人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收入。另外,Y2、Y3能通过经营停车场取得收入,还能领取养老金等,这使他们的生活无虞。关于Z1和Z2,Z1虽然在都灵读六年级时成绩并不理想,但Z1曾接受过日语的私教,来日本后,得以编入当地的小学五年级。现在Z1已经成为初一学生,学习成绩也稍有提高。此外,虽然Z2来日本当时对日语一窍不通,但进入幼儿园学习后不久就学会了。现在Z2已经是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另一方面,自Y1和一双儿女离开意大利后,X曾尝试通过信件和电话取得联络,但Y1对此不予理睬。最终,在Y1等人离开意大利两年半后,为了接回Z1和Z2,X来到日本,并且奔赴Y1等人的居住地,意图和孩子们见面。然而,Z1不顾祖母的劝告不愿意和X见面,并且自己躲了起来。另外,Z2也没有和X见面的意愿。孩子们在学校都很受朋友们照顾,而且回家的时候至少祖父母们都会在家。孩子们就像这样过着每一天精神都很安定的生活。因此,他们都非常希望这样的生活能够继续持续下去,不想回到母亲X的身边。

因此,为了接回孩子们,X迫不得已委托了日本的律师,决心针对Y1、Y2、Y3提起诉讼。X虽然在米兰做钢琴老师能赚取足够的收入,和次子A两个人一起生活,但还是想接回Z1、Z2,让他们接受专门的音乐教育。另外,在分居判决的5年期间经过后又过了2年半,X预先在都灵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意图在取得离婚判决的基础上,成为离婚后孩子们的亲权归属人。那么,假如你是日本负责审理交还子女请求诉讼的法官,你会怎么下判决呢?在上述内容中你会更重视哪些,并将它们作为审判理由呢?另外,针对正在读初一(13岁零10个月)的长子Z1和小学一年级(7岁零6个月)的长女Z2,判断的方法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