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捕鱼时捕获一条中华鲟后将其部分食用 获刑1年4个月

2021-08-03 15:20:20 作者: 男子非法捕鱼

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濒危野生动物即使已死亡也应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

法院认为,李广明知中华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理应承担更多的积极救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以预防或减轻其先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李某认为中华鲟已死亡,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是死亡的中华鲟,也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非专门机构均无权随意处置。而李某在他人提醒应当报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采取积极、妥当的处理措施,还实施了放置不管、联系出售、分解、食用等一系列危害行为,既对中华鲟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难以逆转的损害,更违反了全面禁止食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规定。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本案中,李某系在非法捕捞过程中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但即使是在合法捕捞的情况下,也依然存在误捕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其捕捞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会对捕捞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当然,法律期待公众在遇到此种状况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野生动物,及时寻求某部门的帮助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即便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研究。

法院注意到,李某捕捞中华鲟后试图出售,但被拒绝,说明生态文明理念正深入人心,并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个公民都应当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中,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某机关抓获多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以其实际行动彰显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提醒公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向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法院一审以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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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