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了这三件事结婚or离婚,否则你一定会后悔!

2021-08-06 10:44:41 作者: 不要为了这三

死生契阔 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 与子偕老

……

这是大家心目中理想的婚姻和爱情

BUT

如今

个别人不谈感情、利益至上

婚姻不再是

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美好归宿

而是成为谋取灰色利益

突破政策限制的“避风空壳”

京小槌在此提醒大家

婚姻不是儿戏

结婚要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

挑战婚姻、漠视法律

带来的后果会让你痛彻心扉

案例一

为迁户口假意结婚

未达目的却难脱身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为了使儿子获得北京学籍,便在中间人的介绍下,与素不相识的李先生签了一份“假结婚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从老家迁到北京,同时约定在婚姻登记当天,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2万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支付8万元,最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但因户籍政策发生变化,张女士和儿子的户口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迁至北京,致使“北京学籍梦”不能实现。

张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李先生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可张女士陈述的事实,但不同意离婚,认为办理结婚以及支付12万元都是张女士的自愿行为。现在无法实现户籍迁入目的,与他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因张女士主张返还的12万元不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范围,故驳回了张女士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为了获得北京户口,而与他人签订“假结婚协议”,协议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故协议无效。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先生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姻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也不是因为情感,而是一种灰色“交易”,完全背离了婚姻的初衷。

法官提示

婚姻不是儿戏,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不能因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为达到一己私利就与他人签订“假婚姻”协议,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可能涉及到双方财产等问题,还会涉及继承、拆迁等事宜。到时候引发争议,可能会面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百口莫辩”的困境。

案例二

为谋财频转京牌指标

“假婚姻”引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间,姜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北京多地通过与他人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过户京牌小客车指标,帮助刘某、付某、孙某等人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共获利6000元。

后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通知书》系国家机关公文,姜某通过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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