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9年8月20日和9月21日两人就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根据邛崃市公安局文君派出所出具的两张《接(处)警登记表》中均记载了老秋说其于20多年前借钱给阿琼买房,阿琼不承认借钱一事。
至于老秋提交的电话录音是自行录制的,本身未显示形成的具体时间,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对该录音中的女方声音是否系阿琼的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该录音噪声过大、回音较重,未达到鉴定标准而被鉴定机构退回,因此不能通过直接播放或鉴定来确定录音中的女方与被告是否系同一人;该份通话记录是老秋手机自身存储的通话记录,没有明确显示通话的具体时间。据此,法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意见,邛崃市法院认为,被告对借条的形成的说明具有合理性,原告对借款经过的陈述前后不一,其陈述的借款时间跨度、借款金额、借款交付方式、被告借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常理,也不符合审理查明的被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状况。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