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在基建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有的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给腐败带来可乘之机。孙斌把分管的信息化建设当“私人领地”,收受与省联社在手机盾、手机银行、社区e银行、金农信e贷等业务有合作关系的上海某公司老板孙某某所送该公司5‰股权(价值600万元),通过其情人李某某收受与省联社开展“银铁通”项目、网格化营销系统等业务合作的南京某公司老板杨某某该公司10%股权(价值50万元)、40万元“提成费用”以及3万元购物卡,还索要了一辆价值55万余元的汽车。
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导致一些省联社腐败问题高发频发
省联社、农商行腐败问题高发频发,其中暴露的制度和监管漏洞引人注目。
目前,农信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细分成多种模式,其中大多数地方所采用的是所谓“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在这种模式下,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省联社是一个负责日常业务监督与管理的行政机构。近年来全国各地县级农信社绝大部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扁平化管理县级农商行,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分析,省联社名义上是一个经营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政府行政机构,而它管理的县农商行又是企业经营单位。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人、财、物等权力过分集中于省联社,而省联社虽名义上在省政府与省级金融监管的双重监管之下,实际上其各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制约。
同级监督失灵,“一把手”权力失控。在纪检监察派驻改革前,一些省联社主要负责人在把控权力上极为强势,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例如,对于陈鹏在安徽省联社工作期间所涉问题,省联社纪委监督缺位,既没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没有向上级纪委及时反映报告相关情况。多年来该社对审计、巡察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多以内部处理为主,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责的少之又少。
同样,对县农商行的监管也存在监督制约缺失、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据安徽省纪委监委办案人员钱硕分析,银保监部门虽有监管权但不是主管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没有具体管理职能,国有资本在农商行股本中的占比明显偏低,部分农商行甚至没有国有资本;省联社对县农商行的监管因为种种原因也较为薄弱。
农信系统腐败案高发,还与一些单位管理混乱有关。有的地方存在员工纪法观念淡薄、违规操作普遍、重要岗位轮岗制度缺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印证管理失控、未严格执行审计内控制度等问题,这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伺机作案的机会。在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农信社,员工王某某在任樊家夭、大红城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化整为零方式给自己违法放贷74笔共计204万元,并将贷款挥霍一空。安徽颍东农商行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合谋“协作”,左手“戴面具”借贷,右手“开后门”放款,在自家银行的募股过程中动手脚大肆敛财。
坚持查办案件与防范风险并重,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等工作,保障促进农信系统健康发展
腐败案件高发频发,严重损害农信系统政治生态,影响全系统改革发展质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不”一体推进的思路,坚持从查清事实、追赃挽损、防控风险、弥补漏洞、重塑生态等方面同步发力,既维护了农信系统队伍的纯洁性,维护了纪法的严肃性,也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同级监督失灵,“一把手”权力失控问题,一些地方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的“探头”校准拨亮。安徽、云南等地撤销省农信社纪委,改由省纪委监委向省农信社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改革后,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受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从原来的“同级监督”转变为“上级监督”,有效解决了原省联社内设纪委权威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的问题;由原省联社纪委向省联社党委汇报工作,转变为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与党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省联社党委更加重视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