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刘嘉 通讯员 白小凤 徐美琦)8月16日下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刘某涉嫌犯袭警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经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因前期骑电动车路过某小区工地门口时摔伤,刘某认为工地应当承担责任,遂到该工地讨要说法,并阻拦工地车辆进出。工地管理人员报警后,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车城西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劝说刘某站在路边安全位置,并拉刘某胳膊准备将其带至路边安全地带,刘某不听劝阻并用脚踹民警腿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并传唤至车城西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刘某拒不下车,民警将刘某强制带离警车,刘某下车后又用脚踹民警左腿部。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刘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能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