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行为4:酒驾
危险系数 ★★★★★
2020年1月17日21时22分,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遇周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双方在避让过程中,李某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周某身体相碰撞,致周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认定,该事故系周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加之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致,确定由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很多人知道四轮汽车不能酒驾,但是对酒驾电动车不以为意,其实电动车酒驾也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到,后果非常严重。交警部门再次提醒驾乘人员,拒绝酒驾,平安出行!
危险行为5:骑车玩手机
危险系数 ★★★★☆
彭某是位典型的“低头族”,生活中随时随地都抱着手机。2018年10月1日深夜,彭某刚参加完同学聚会,骑着电动车回家。他一边骑车一边时不时看看手机,一不留神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上,顿时整个人飞了出去,倒在地上不能动弹。经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彭某可能将面临终身瘫痪,在轮椅上度过余生。事后,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认定,彭某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玩手机,这种行为就像随车携带着一颗定时炸弹,轻则伤筋动骨,重则车毁人亡,仅仅是低头的瞬间,就可能毁灭一条鲜活的生命!除了玩手机外,骑车时手持雨伞、接打电话等行为也存在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表示,单手驾驶非机动车不容易保持平衡,特别是雨天,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刹车,极易跑偏打滑引发事故。在此提醒驾驶人员,驾车的过程中要高度集中注意力,遵规守法,避免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危险行为6:违规载人
危险系数 ★★★☆☆
朱某、孟某、杜某三人是相识多年的朋友。7月的一天晚上,朱某与杜某吃完晚饭,应孟某要求接其下班。当晚9时40分左右,三人同乘一辆电动车从市区返回家中。朱某负责驾车,孟某和杜某乘坐在后面。行至半路时,突降暴雨,因雨天路滑,视线模糊,朱某不慎撞到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小型越野车车尾。三人一同摔倒受伤,两车亦不同程度受损。就医后,朱某、孟某的伤势较轻,杜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因为医疗费用问题,杜某将朱某、越野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最终,法院核定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万余元,越野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其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元,余下损失由杜某自负30%,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也就是说,电动车只要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就是违法的。
危险行为7:加装雨棚、雨伞、雨披
危险系数 ★★★☆☆
7月10日10时许,吴女士驾驶电动车途经交叉路口时,因为戴墨镜,再加上雨棚遮挡了部分视线,完全没有注意到非机动车道上安装的限宽石墩。在没有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吴女士撞上了石墩。发生碰撞后,雨棚的前挡风玻璃破碎,刮伤吴女士的脸部。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时,看到吴女士的脸部和颈部布满一道道长短不一的血痕,身上有多处擦伤。看着自己满身的伤痕,吴女士后悔不已,直言自己不该加装雨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