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法拉利女车主”回应追尾骂人事件:是他激怒我才骂的,他很恶心,我没有关系,我这个人性格是这样的

2021-08-20 13:57:26 作者: 反转?“法拉
反转?“法拉利女车主”回应追尾骂人事件:是他激怒我才骂的,他很恶心,我没有关系,我这个人性格是这样的

对于为何要使用短信辱骂陈先生,法拉利女司机表示,全都是因为陈先生惹怒了她,“你用脑子去想一下,我都不杀生的人,他为什么能激怒我?这个男的太讨人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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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女车主针对事件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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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19日,陈先生和记者来到事发现场还原事发经过,“我当时就是走这条路,这里是单行线,有两条道,我是从那边一直正常开车直行,她当时就是像这辆车一样转出来,所以,她的右前方才撞到了我车的左后方,我听到声响之后,马上停车、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然后再往前挪车,穿黄色衣服的那个不是协警,是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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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为什么不接电话一事,陈先生表示:“我不知道她是什么背景啊,她说她有关系,那我会私下跟她做过多交流,把我的个人信息全给她吗?我觉得是不安全的!我愿意把这个事情完全交给公安机关和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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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发布“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警情开展调查”:

广州天河警方今日(8月19日)通报:8月13日17时许,陈某驾驶车辆在天河区龙口西路被一女子冯某驾驶的黑色轿车追尾,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

8月18日,双方在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黑色轿车驾驶员冯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日前向天河警方报称受到对方的言语威胁,天河警方已对该起警情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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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陈先生不接听电话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一勃向记者表示:“法拉利女车主希望通过电话沟通来协商,在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时候,协商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一个权利而非义务,既然属于权利,就可以单方面的选择不要这个权利,所以陈先生不接听电话完全没有任何问题,反而是那位女士,多次以人身要挟也好,或者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要挟也好,这种行为构成了一种恐吓,这种恐吓不需要实质性的实施,仅仅需要语言上的一种能够威慑,或者是对人心理上的威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 :宾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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