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除了没有限度要求外,仍应具备一般防卫的其他所有条件。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可实施特殊防卫行为作出了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条文中列举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几个具罪名,同时,对利用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兜底,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的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与杀人、强奸等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等价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持刀划破刘某衣服,并对划伤刘某身体的行为,如果能解释为这里的行凶,则刘某完全有权利对赵某实施无过当防卫,造成赵某死亡的,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以上分别列举了对本案定性的三种不同观点,本文认为,观点一,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完整评价,会导致量刑畸重;观点二和观点三均具有其合理性,本文偏重于观点二,认为针对赵某酒后行凶的行为,刘某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虽然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您支持上述哪一种观点,不妨留言讨论。
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