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58案187人,看看这场发布会都说了些啥

2021-08-21 21:23:14 作者: 关注!58案

法院判决: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郭某某、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法院提醒:网络感情需要现实印证,不能被假象迷惑。要警惕“杀猪盘”式骗局,凡是先交保证金、流水费、验资费的,都是诈骗;凡是称电商客服可以多倍退款,要求到不明网站填写个人信息的,都是诈骗;凡是介绍投资平台,称能取得高额回报的,都是诈骗。

案例三:网络赌博噩梦

2015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恶势力,通过“平心在线”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暴力讨要赌债,实施张贴大字报、贴身尾随、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一系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扰乱被害人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

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法院提醒:网络赌博就像危害人体的病毒,一不小心就会被这种病毒缠身,以至于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因追债纠纷引发暴力冲突,家破人亡的也不在少数。要时刻保持清醒,远离赌博,远离赌博的人和事。

案例四:提供信用卡的“工具人”

袁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大量收购银行卡、U盾等可能用于网络信息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先后用自己和朋友的身份证共办理12张银行卡、5个U盾、1张手机卡并卖给郭某某,非法获利17500元。

法院判决: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提醒:为绕过网络实名制的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实施诈骗。手机卡、银行卡(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利用相同头像诈骗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冯某利用与周某相同头像的微博冒充周某,与周某的哥哥周某甲发信息联系,称其手机国际漫游关闭只能使用微博联系,谎称其要购买机票并将“东方航空李经理”的QQ号发给了被害人周某甲。周某甲添加了该QQ账号后,分多次给该账号转账42800元,后察觉出异样联系妹妹周某,发现被骗。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提醒:面对通过QQ、微信、微博等方式谈及借钱、汇款、转账要求的“亲朋好友”“公司老板”“上级领导”等,要采取当面、电话等方式先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转账汇款。不要着急汇款,否则很可能上当受骗。

不透露。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信息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不转账。不轻易为他人尤其是陌生人所谓的信用提额、冲量刷单、中奖税费、理财投资等事由进行转账汇款。

多质疑。遇到五花八门的骗术,多质疑“为什么这种好事会轮到我而不是别人”。

多咨询。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时,多问问身边的亲朋好友,或直接拨打110求助,或在“国家反诈中心”APP求证、举报。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