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女子解某和原某等四人凌晨1点喝醉酒,谢某与黄某因为纠缠掉入水渠,黄某与另一男子跳水营救,原某则站在原地报警。经过抢救,初原某外,解某等三人全部溺水死亡。网友评论原某摊上事了。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个事情后,确实感到很悲惨,四个人一起喝酒,淹死了三个,活着的原某不但要受到心理的折磨,还要面对着网络舆论的压力。那么活着的原某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可以很坚决地告诉各位,原某不需要对这三个人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连民事责任也没有。
需要向大家纠正一个错误的观念,和朋友一起喝酒,朋友出了事,并不必然会承担责任。只有在酒桌上劝酒或者酒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才可能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己的行为与被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原某在四人都喝醉的情况下,因为解某和黄某纠缠自己失足掉入水渠,另一人也是因为营救导致死亡,原某虽然没有立刻跳下去救人,但他及时拨打110就行报警。本就没有照顾义务的他,积极报警的行为更是让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彼此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水渠的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是网友们关心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需要对自己管理场所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水渠是一个景观渠,渠边设置了人行道、绿化带。渠道两边也都设置了有一米多高的护栏。除非往里面跳水,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掉进水渠的。因此,水渠管理人也是对水渠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人醉酒掉进水渠里的责任也不能让管理人承担。
虽然三个人死亡很悲惨,但我们不能认为死了人就必须要有人承担责任,死人必须有人赔的观念必须纠正!#4人喝酒3人溺亡 剩下1人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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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声声月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