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月薪2.8万经理未休年休假,被解雇后公司竟要求退薪、赔偿12万,法院这样判

2021-08-25 13:17:28 作者: 神操作!月薪

每经编辑:毕陆名

因员工自身原因未使用的年假,能视为自动放弃吗?未休的年假用人单位要补薪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2月15日,孙某入职北京XXXX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人事经理。

2019年5月20日,公司以孙某存有严重违纪行为,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孙某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离职前,孙某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B2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27500元。

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其中显示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

此外,公司提交孙某离职时工资计算表一张,其中显示“剩余假期结算”一栏金额为295269.4元,公司主张系按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27500元/21.75天/8小时*312小时*200%计算而来,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不应计入结算金额。孙某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孙某不同意退还。

孙某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2019年,公司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1.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2.赔偿因工作失职、恶意为他人伪造加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7434.48元,上述两项加起来共计超12万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的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孙某休假但孙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孙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孙某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公司继续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孙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本身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其未休年休假应该根据该规定执行,对于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应当向公司返还。”

二审判决: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视为自动放弃”没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孙某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就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孙某休假但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孙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