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边暴露,商场里偷窥,抓!|“小警情,大事情”

2021-08-29 02:03:04 作者: 马路边暴露,

近日

长兴公安

接群众举报

称长水公路附近

有“露癖者”出没

多次面对年轻女性

故意裸露下体做不雅动作

... ...群众举报

“我遇到一个变态,居然在路边对我暴露下半身…”近段时间,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连接到女性群众报案,称遇到了“露癖者”。成功抓获

路面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群众的安全感!接到群众举报后,城东派出所把“小警情”当作“大事情”,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在走访受害女性时了解到,她们分别在长水公路与116乡道路口、合溪庄园路口遇到的“露癖者”,所碰到的“露癖者”体貌特征都一样。

民警据此判断,受害人遇到的“露癖者”是同一人。于8月26日,进一步调查后,民警查明“露癖者”是一名郑姓男子,并获悉了他的住处,随即赶赴其家中,将其抓获。对于自己“裸露”的违法行为,郑某某供认不讳。

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下午,在长兴县太湖街道国贸大厦1楼女厕所,违法行为人郑某某为满足性欲,偷窥沈某某上厕所(未遂)。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两个违法行为并罚

行政拘留十日

经审核审批,郑某某因涉嫌侵犯隐私被我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我局处行政拘留七日,两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长兴公安提醒

广大女性

如果碰到“露癖者”

不要慌张

镇定离开现场

及时报警求助

否则

易引发“露癖者”伤人行为

在公共场所裸露下体做猥亵动作,但没有对他人人身进行侵犯,会构成犯罪吗?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其行为主要表现在公众进行公开活动如在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赤裸全身、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这些行为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俗,还有的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理应被禁止,广大群众遇到此类情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类行为公安机关会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