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国家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是依法取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然而,以前,一些村干部凭借手中权利任意处置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令农民最反感的事有四个:
一是一些村干部强制流转他们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二是强行收回他们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三是进城落户农民被强迫退出自家的宅基地;
四是一些地方强迫农民搬迁甚至上楼,而且退出自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不过,农民的福音来了,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土地法增加了7个“禁止“,其中后4个禁止正是针对以上4个”强迫“制定的。
我们先看一下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这就是我所说的“4个禁止”。下面从这4个“禁止”和各位老师和朋友一起讨论交流。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农民流转自己的宅基地
老家村里有一个居民小组,位于黄河岸边,正好位于黄河旅游线路边上,有二十多家村民的老宅基地就在这面土坡上,宅基地上的建筑大多数是窑洞。
2000年左右,有一家私人老板看中了这块风水宝地,计划在这里建一个“民宿+农家乐”式的休闲养生庄园。这块土坡上有二十多家村民宅基地,但大多数已经搬迁到梁上居住,宅基地都空置在那里。于是,他找到村干部,想要长期租赁这块风水宝地,并答应出很高的价格。
于是村干部没有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村民的同意,擅自将这块地连同二十多家宅基地长期流转给开发商,而每个宅基地和窑洞、房屋只给村民3000元到5000元,实际多少钱,村民都不知道。
其实,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在农民心中的声誉和信誉。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这条新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民宅基地和房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禁止强行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看过一个报道,说某地村民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老宅,是七十年代审批的,房子已经破旧,2003年又申请批准了一块新宅基地。后来,儿子一家搬到城里居住,父母住到儿子的新宅基地房子,之后,老宅基地房子因无人居住,也不能住人。村干部以这家村民有了新宅基地为由,强行收回他的老宅基地。
其实,这家村民虽然有两处宅基地,但老宅基地是七十年代建造的,不属于一户多宅,可以确权。
从2021年9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行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三、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后,在城里有了稳定工作和收入,也买了房子,而且把全家户口迁入城市。但是,在迁户口的时候,需要村委会盖章,而村委会要求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否则不给盖章。
但如果进城落户农民如果退出承包地,也退出宅基地,一旦在城里失去稳定工作和收入,就会落到城里留不下,农村回不去的尴尬地步。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给进城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