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分树立契税涉税信息同享和作业合作机制。自然资源、住宅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分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供给与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有关的信息,帮忙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办理。
税务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对税收征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交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走漏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的规则征收办理。
第十五条 交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追查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