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60岁以上也能办理

2020-12-02 11:12:56 作者: 深圳力推居民

  高龄人员每月加发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深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够的,可一次性缴够年限后申请领取待遇。其中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7月起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申请。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根据广东省政策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而此次深圳发布的《通知》中,详细对加发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进行了说明。记者看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据了解,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先行支付,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另外,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家属可以依法继承。遗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注销登记,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