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广场舞不停歇,喧闹声扰得人无法入眠,这样的行为,明年元旦起在许昌将违法,且会被罚款。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许昌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据悉,《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计37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将“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用法规形式公布和确认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记忆和投诉举报。
其实,近年来,由广场舞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有广场舞大妈同小伙子争篮球场事件,也有居民向跳舞人群扔水弹、设置高音炮等反击行为,甚至引发过恶性冲突。2013年8月30日晚,北京市民施某因不堪忍受邻居跳广场舞所放音乐声音太大,与邻居发生争吵,后持猎枪朝天鸣枪,并放出所养藏獒驱赶跳舞人群。
记者从许昌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许昌是我省第一个对广场舞时间段作出明确立法规定的城市。据悉,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些城市以立法的形式,对广场舞作出限制,但总体数量不多。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整治广场舞音响扰民行为,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正在制定中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规定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侵扰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