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21:30:26 作者: 国投转债11
可转债重要条款 |
回售条款 |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征集资金运用的施行状况与公司在征集阐明书中的许诺比较呈现严重改动,依据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动征集资金用处或被我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动征集资金用处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受骗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悉数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力。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意后,能够在公司布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施行回售的,不该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核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践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换回条款 |
(1)到期换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买卖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7%(含最终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换回悉数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2)有条件换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假如公司股票在任何接连三十个买卖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买卖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未转股金额缺乏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依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换回悉数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当期应计利息的核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换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换回日止的实践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上述买卖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风格整的景象,则在转股价风格整日前的买卖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核算,在转股价风格整日及之后的买卖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