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武士保证法第六章优待和抚恤规则,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将取得以下优待: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准则,在保证退役武士享用普惠性方针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奉献和各地实际状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武士,应当进步优待规范。
2.国家目击消除抚恤优待准则城乡差异,树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规范系统。
3.武士退役后,依法参与养老、医疗、赋闲、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用相应待遇。
4.武士退役时契合安顿住宅优待条件的,施行商场购买与军地会集统建相结合,由安顿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施行。
5.戎行医疗组织、公立医疗组织应当为退役武士就医供给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武士、残疾退役武士给予优惠。
6.退役武士凭退役武士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用公共交通、文明优待,详细办法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拟定。
7.国家兴办优抚医院、荣耀院,收治或许会集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奉献而且孤老或许碑本不能自理的退役武士。
8.各类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优先接纳晚年退役武士和残疾退役武士。
9.国家树立帮扶帮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宅等方面,对碑本困难的退役武士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帮扶帮助。第五十二条残疾退役武士依法享用抚恤。残疾退役武士依照残疾等级享用残疾抚恤金,规范由国务院退役武士本籍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归纳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乡镇单位本籍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状况等要素确认。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武士本籍主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