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薪酬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揽或承租的具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犁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告诉及学生就读校园的有关证明;
(6)一同日子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供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资料(下岗证、退休证、作业情况证明、养老稳妥证明、医疗稳妥证明、赋闲稳妥证明、有关判定判定资料等)。
二、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托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与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担任对请求人家庭收入及实践日子评价与核算的初审作业,举行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开始定见,并将评议成果公示不少于3天。
契合规则条件且经公示后大众无贰言的,发给并填写《低保请求批阅表》,由评议小组担任人签属定见后,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一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将请求和证明资料交还请求人,做好解说作业,公示后大众有贰言的,提请复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务、计算、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与的低保待遇评定委员会,担任对上报的请求资料进行审阅,必要时评定委员会可对请求人的家庭收入和日子水平进行查询评价。
契合规则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日子保证待遇请求批阅表》上签属审阅定见后,连同请求人的有关证明资料报上级民政部分,不契合规则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请求人做好解说作业。
四、民政部分批阅:民政部分自接到请求人请求之日起,应在规则期限内办结批阅手续,契合规则条件的及时予以同意,对未被同意享用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批阅告诉单》中阐明理由,并经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托付村(居)委会送达请求。
五、批阅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分将批阅成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托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